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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2-08 / 人气: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依据《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冀工信产业〔2013〕194号)和石家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4-2020)>的通知》(石政发〔2014〕25号)文 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含广告设计企业和民俗工作室)。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是指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服务能力、且达到一定的规模,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产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申报、初审工作,并协助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认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1.工业设计中心的承担单位在石家庄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行业责任。
2.工业设计中心已设立两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3.工业设计中心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具备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50万元,能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
4.工业设计中心要有工业设计带头人,人才队伍素质相对较高,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设计人才优势。专职工业设计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5.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较高的工业设计研发投入,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6.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设计服务业绩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几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项以上。
7.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企业(含广告设计企业和民俗工作室)
1.在石家庄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2.成立并正常运作两年以上,以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所需的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
4.拥有一定的设计水平和工业设计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专职工业设计人员3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60%;民俗工作室无学历要求。
5.工业设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创新能力较强,业绩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奖证书。
6.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申报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
(二)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
(四)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五)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对园区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高。
(六)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符合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1或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符合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申报条件的产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申请表》(附件5),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工业设计园区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或园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推荐企业或园区名单,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推荐企业或园区的申请材料报送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由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授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名单在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 十三条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复核一次。接受复核的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或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按 要求填写附件2、4、6,报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截止日期前将上述材料报石家 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或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 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或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 (五)项原因被撤销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或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四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暂停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资格一次。
第十六条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对调整和撤销的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或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及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县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作者:贝贝高